為規范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中辦發〔2015〕39號)、《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粵委發〔2016〕62號)、《湛江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湛委辦〔2017〕90號)、《徐聞縣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徐委辦[2019]10號)中關于“推進人員管理分離,切實規范用人關系”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2019年9月9日,出臺了規范性文件《徐聞縣民政局關于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徐民規〔2019〕1號),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中辦發〔2015〕39號)、《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粵委發〔2016〕62號)、《湛江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湛委辦〔2017〕90號)、《徐聞縣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徐委辦[2019]10號),參照《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發〔2015〕166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的辦法(試行)》(粵民發〔2016〕171號)和《湛江市民政局關于全市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的辦法(試行)》(湛民[2018]27號)。
二、制定經過
我局從2019年4月開始起草《徐聞縣民政局關于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通過OA辦公系統、會議印發的方式向縣委組織部、縣直工委、縣編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經信局、縣人社局、縣國資局等機關單位和社會組織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求意見,同時還通過徐聞縣人民政府網站民政窗口公布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2019年8月15日,縣司法局審查同意《徐聞縣民政局關于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以縣民政局發放,發放編號為:“徐民規2019-1”。
三、條款說明
《徐聞縣民政局關于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總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條 主要是明確制定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 主要是明確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徐聞縣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參加脫鉤的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脫鉤范圍: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后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至第四條 主要是明確負責人及任職條件。全市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五條至第九條 主要是明確負責人產生選舉程序。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遵循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選舉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主要是明確規范公職人員兼任負責人行為。全縣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兼職不得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行業協會商會兼職不得超過2個,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備案,兼職不得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主要是明確負責人任期及責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結束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 主要是明確登記機關監管職責。
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 主要是明確試行時間、有效期及解釋權。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