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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17〕10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處于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女四十周歲以上、男五十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指在民政部門低保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的人員。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城鎮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五)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農村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農村貧困家庭人員(農村貧困家庭指經當地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家庭)。

(六)失地農民。指依法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指距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后連續失業1年(含1年)以上人員。

(八)戒毒康復人員。指經過戒毒治療、康復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九)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滿釋放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指經過精神障礙治療、康復后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且在申請認定時已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

(十二)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指需要贍養同一家庭戶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重大疾病參照我國保險行業適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十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二條  自愿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可向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填寫《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同時,屬于以下類別人員的,還需分別提供如下材料:

1.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城鎮 “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人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4.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貧困家庭證明材料以及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人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5.失地農民,提供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本人處于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6.戒毒康復人員,提供經過戒毒治療并已康復相關材料;

7.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刑滿釋放相關材料;

8.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提供經過精神障礙治療并已康復相關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現役證明材料;

10.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提供戶口簿、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由縣級以上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和簽名、醫院蓋章的相關證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類群體可不提供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材料。另外,戶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人員,在常住地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除提供對應類別人員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常住地核發的《居住證》。

第三條  初審公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接到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齊全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在轄區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三個工作日以上,公示無異議后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于三個工作日內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各地可根據實際委托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受理申請,對材料齊全的,由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進行初審。

對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的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經補正后材料仍不齊的或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并經核實的,應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條  審核認定??h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核實無誤的按規定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并在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就業援助卡”欄目進行相應標注。對審核未通過的,在《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并依法送達本人。

各地可結合實際,積極采取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委托街道(鄉鎮)審核認定、網上辦理、手機APP辦理等便民舉措,不斷優化經辦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辦理效率;大力運用相關系統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等技術手段,對申請認定對象的個人信息、就業失業狀態等進行校驗;對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可獲得個人信息、資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紙質資料;對由于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系統也無法校驗的部分證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公示+工作人員核查”等方式來代替,公示時間可適當增加。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五條  建立退出機制。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將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書面決定依法送達其本人,并在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中記錄:

1.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個月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或終止就業需求的,或主動提出要求退出認定的;

5.已實現就業創業或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6.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已實現就業創業的;

7.被判處刑罰的;

8.因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9.被查實確認存在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行為的;

10.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若本人對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決定后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重核申請。

第六條  開展定期審驗。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須定期通過電話、走訪、相關業務系統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身份審驗。經審驗,對滿足退出機制相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及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對長期聯系不上且難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身份審驗的人員,可依照退出機制第10種情形的規定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具體審驗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行確定。

第七條  落實幫扶措施。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要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臺帳,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服務。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之前,可對其實施Ⅰ級就業幫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講、一次就業指導、一次崗位推薦的基礎援助。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在提供基礎援助的基礎上,再提供三個以上崗位信息,并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對有培訓意愿的,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意愿的,為其提供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并按規定落實創業相關補貼。對年齡偏大、身體殘疾等原因造成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開展個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優先推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八條  加強日常管理?;鶎庸簿蜆I服務機構(平臺)應建立健全定期聯系和跟蹤服務等工作制度,加強日常調查走訪、不定期抽查,了解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狀態及家庭收入變動等情況,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向作出認定的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已經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人員再次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取消情況,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錄入就業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對在申請認定和退出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經核實后納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辦事指南,并做好宣傳工作。



附件1: 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xlsx



附件2: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doc


附件3:無業狀態承諾書.doc


附件4:重大疾病名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