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五批)的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對于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專用車輛,通過《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納稅人購買列入《目錄》的專用車輛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本批《目錄》為2024年第二次發布,累計為第十五批,共涉及146家企業的304個車型。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如何申請列入《目錄》?
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二)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于不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對于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咨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程序予以辦理。
(三)列入《目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對于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可在所生產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稅務機關依據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生產一臺專用車輛,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五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購買該專用車輛的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四)《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五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五)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后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實行《目錄》管理后,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該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五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