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征收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堅持權責分明、數據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規范的原則,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按時足額征繳,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權益。
二、《征收辦法》的適用范圍是?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征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征收辦法》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申報繳費的基本流程有哪些變化?
答:《征收辦法》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征收模式由現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稅務機關征收”調整為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一)參保登記: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變更或者注銷等登記業務仍按照現有流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二)繳費申報:稅務機關負責受理所屬期為2024年7月(含)后的參保單位的繳費工資申報,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規定確定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并負責受理參保單位申報應繳費款。參保單位未按時申報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依據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確定應繳費額;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所屬期為2024年7月前參保單位的應繳費款申報以及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人員的一次性繳費申請,并及時將核定的應征額共享給稅務機關。
(三)費款征收:稅務機關負責費款征收,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庫系統將已征收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分別繳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
四、機關事業單位因錯繳、重復繳費等原因造成的退費如何辦理?
退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自部門職責進行審核。因參保登記、所屬期為2024年7月前的繳費工資基數變更等造成多繳費款需退費的,由稅務機關受理后推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退費;因重復繳費、所屬期為2024年7月(含)后繳費工資基數變更等造成多繳費款的,采取抵扣、退費等方式處理。
五、發生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欠費如何處理?
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六、《征收辦法》關于監督檢查職責如何規定?
稅務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實施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有關的投訴舉報;稅務機關按規定處理征收、繳費申報有關的投訴舉報。雙方加強協調配合。
七、《征收辦法》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征收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