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湛江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湛江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舉報獎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檢舉、揭發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湛江市行政管轄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符合規定的公眾(以下稱“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條 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本市行政管轄范圍內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并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1.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2.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下的;
3.入海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4.排氣筒非法排放黑煙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1.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
2.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運行或者弄虛作假的;
3.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小”企業,或上述企業被取締后,仍擅自恢復生產,嚴重污染環境的;
4.已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取締,或被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或未經批準擅自啟用在查封期內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設備的;
5.電鍍、線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紙、冶煉、制革等重污染工作企業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
6.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非法堆放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7.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公斤以上3噸以下的;
8.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9.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
(三)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轉移、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舉報本辦法所列的環境違法行為,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查取證,經查實處理后,移送公安機關對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相關負責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積極協助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查取證,經查實,案件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并立案偵查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第四條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順序為準);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行政決定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舉報同一主體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分別獎勵,但總額不超過10000元。
第五條舉報人應以真實姓名,通過 “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69”環保舉報熱線、來信、來訪或網絡等方式客觀、如實舉報,并應提供被舉報人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照片、錄像等證據或線索材料,該證據或線索須對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價值)。
市生態環境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號;郵政編碼:524001;信訪電話:0759-3381464;官網:https://www.zhanjiang.gov.cn/sthjj/。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近親屬,新聞媒體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上述人員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為生態環境部門知悉且舉報信息對案件查處無直接因果關系的;
(三)僅反映環境污染現象,未明確具體違法對象、違法行為,未提供具體證據或舉報不實的;
(四)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但排污單位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
第八條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應當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湛江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身份證及銀行賬戶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持授權委托書、舉報人身份證、銀行賬戶及代領人身份證件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舉報人申請獎勵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
第十條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獎勵決定,并告知舉報人后,應于20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獎金發放給舉報人,或由舉報人在接到獎勵決定之日起2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市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查處、獎勵等有異議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做好解釋工作。經解釋仍然有異議的,舉報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以上、內,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湛江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
湛江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
湛江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起草說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