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我局在調研論證基礎上,起草了《湛江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公平競爭審查表,現公開征求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一、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公眾可通過傳真(0759-3588032)或通過信函郵寄(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灣南路20號,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改革和保障科)提出意見、建議,并附上姓名及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0759-3588031
附件:
1.湛江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1:
湛江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決定部署,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范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省住建廳等六部門《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投資產權人)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本市符合條件的家庭(個人)供應和封閉運行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共有產權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共有產權住房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共有產權住房工作負主要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籌建、申請、配售、監管。自然資源、發改、財政、公安、人社、政務數據、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共有產權住房的政府份額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指定代持機構,代持機構須屬國有性質,政府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為政府非經營性資產,代持機構不得將政府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用于抵押擔?;蚪洜I。
第二章 供應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屬于下列人員之一,可以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一)本市戶籍居民。申請人具有層本市戶籍滿5年。
(二)新市民。申請人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且在我市連續繳納5年(含5年)以上社會保險。
(三)人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資格認定的A、B、C類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
第五條 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13平方米。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任何商鋪、寫字樓、廠房等不動產。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內,在本市無不動產轉移登記記錄。
(三)申請人屬農村戶籍的,在本市未享受過宅基地政策。
(四)申請人屬離異的,提出申請時,距離離婚登記(判決)生效日期已滿3年。
(五)申請人經查實具有違規建房行為的,提出申請時,違規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已完成拆除。
(六)承購人及其配偶沒有嚴重失信行為或沒有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
第六條 一個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購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請人屬已組建家庭的,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父母和其配偶父母可以列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人屬單身的,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時須年滿28周歲。夫妻雙方在婚前各以申請人身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的,婚后夫妻其中一方應主動向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代持機構(開發建設單位)提出退出其中一套住房。
(三)申請人屬離異的,申請人在前段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保障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資房、解困安居工程房、經濟適用住房),離異時該保障性住房歸原配偶所有(以申請人提供的離婚判協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為準)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共有產權住房或作為共同申請人再次申購。
(四)被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再單獨申請我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單位周轉住房)。
第三章 籌集建設
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每套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政府投資單獨選址建設。
(二)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自籌資金建設。建設單位為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負責自籌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的分配、銷售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相關配建管理條款進行配建。通過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的,政府份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單位(部門)持有。
第四章 定價和權屬
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銷售均價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利潤以及承購人購買能力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結合住房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價格浮動范圍±10%。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應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并在銷售現場公示。未確定銷售價格、未取得預售許可、未完善銷售方案等不具備銷售條件的,不得公開銷售。
第九條 承購人可選擇一次性、公積金、商業貸款、組合貸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購房款。不同付款方式的購房價格相同。
第十條 承購人按整套住房建筑面積繳納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并享有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相應權利。承購人按其持有產權份額,支付申購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稅費。轉讓、繼承共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代持機構不予承擔。
第十一條 承購人和政府產權份額占比應在購房合同中明確。承購人占有的住房產權份額不少于50%,不高于9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產權份額相同。承購人和政府產權份額永久固定,承購人不得通過增購政府份額,獲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承購人擁有共有產權住房100%使用權。
第十二條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商業配套設施,產權歸政府(投資產權人)所有。商業配套設施歸政府所有的,經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同意,可用于經營性使用;商業配套設施歸投資產權人所有的,投資產權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可用于出讓、自持經營、抵押貸款等。
第十三條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產權歸政府(投資產權人)所有,不得用于抵押貸款,由代持機構負責管理。利用車位(車庫)獲取的利益歸全體承購人所有,收入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證書應標注為“共有產權住房”,注明全體共有人、共有份額等內容。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
第十五條 承購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產權的,應主動向代持機構提出退出申請,在共有產權住房退出手續辦理完畢前,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權屬登記。
第五章 申請程序
第十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應按以下程序申購:
(一)發布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或完成房源籌集后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出銷售申請,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發布銷售公告。
(二)個人申請。申請人應向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真實的書面材料,并簽署同意接受審核機關的核查和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三)聯合審核。自然資源、發改、公安、人社、政務數據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助做好審核工作。審核結果應當在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輪候名冊。 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向申請人反饋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核查、審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查成立的,受理單位退回申請,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選房銷售。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或指導監督代持機構(投資產權人)開展選房銷售工作。輪候家庭按輪候時間先后次序自主選房。戶籍所在地、申請人工作單位地址與項目所在地相同的輪候家庭,原則上優先選房。
(五)簽約。承購人應在30天內與代持機構、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本次選房失效。累計2次放棄選房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承購人及其配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我市共有產權住房。
第六章 供后管理
第十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享有同地段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戶籍、醫療公共服務待遇。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小區位于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建設開發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間設置物理隔斷區別對待。承購人承擔整套住房使用過程中全部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運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后,承購人可以轉讓其所持有的份額。承購人應向代持機構提出轉讓申請,經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由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代持機構(投資產權人)組織轉讓分配,轉讓對象應為已獲得共有產權輪候資格的家庭或個人。轉讓收益歸原承購人所有,轉讓時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額。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各項交易費用,由原承購人和新承購人共同承擔。新承購人獲得的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第十九條 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5年的,承購人禁止轉讓其所持有份額。承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住房,由代持機構實施回購后再次分配給其他共有產權輪候對象:
(一)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擅自轉讓、贈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以外的擔保物權,拒不整改的;
(三)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戶籍全部遷離本市或全部出國定居的;
(四)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
(五)因無法繼續償還貸款的;
(六)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七)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及其直屬親屬因重大疾病救治需籌集資金的。
房屋騰退價格按照“房屋原銷售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原承購人對住房內部進行維修、裝修的費用,房屋騰退時,代持機構或新承購人不予補償退還。
承購人或共同申請人被法院強制執行的,不受不動產權證書不滿5年限制,由法院直接通知代持機構對相關承購人辦理共有產權住房退出手續。為避免原承購人惡意轉移財產,代持機構或新承購人應把購房款劃到法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條 承購人亡故,其法定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原承購人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并重新計算所得共有產權住房的時間。其法定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繼承人應主動向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代持機構(投資產權人)提出產權回購申請,并配合辦理產權回購相關登記手續?;刭弮r格按照“房屋原銷售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原承購人對住房內部進行維修、裝修的費用,房屋騰退時,回購機構不予補償退還。
第二十一條 取得不動產權證后,除以下情形外,不得調整承購人或共同申請人。
(一)因結婚、出生等原因增加家庭成員的,可以增加共同申請人。
(二)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離婚,可以按提供的離婚判協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調整一方作為承購人。
第二十二條 承購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單位周轉房的,應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內騰退原保障性住房;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年內,應主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終止申領住房貨幣(租賃)補貼。
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拒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或拒不終止申領住房貨幣(租賃)補貼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所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登記信息。
第七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代持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有關資料,了解保障對象身份、住房、財產和信用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不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故意隱瞞或虛報身份、住房、財產和信用等情況,或偽造相關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由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并停止辦理承購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請。
(一)已取得輪候資格,未分配住房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承購家庭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責令其騰退住房,居住期按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收取房屋租金,居住期間承購家庭已繳交的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居住期間承購家庭對住房內部進行維修、裝修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申請審核、輪候分配、銷售供應和供后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責任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