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國家政策:
1、2004年3月1日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局)聯合頒布了《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保障方式、租金標準、資金來源、申請、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機制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2、廉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保障性住房,為居住困難的群眾解決了居住問題。廉租房主要是以租、補的方式向居住困難的群眾提供的一種保障。
3、廉租房政策是一種針對既無力購買商品房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4、廉租房政策以市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為補助對象,按照“適當增量、嚴格審核、先租后補、陽光操作”的原則,認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貨幣補貼戶審核及已有補貼戶復核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把實事辦實、好事辦好。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