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要求,并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重大隱患整改工作,確保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重大隱患的判定與監督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業(領域)制度規范對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及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條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分級負責原則。省安委會指導監督全省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第二章 掛牌督辦程序
第五條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安委會對本省范圍內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已由地級以上市安委會或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
(三)其他需要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六條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并對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本行業(領域)內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
(三)已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四)其他需要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七條
市、縣級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應下達掛牌督辦文件,同時,對符合主動公開條件的,依法依規曝光督辦隱患情況。掛牌督辦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包括隱患名稱、具體位置、行業類型、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
(二)督辦具體事項和辦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蹤督辦聯系人。
第九條
掛牌督辦分別實行 3 個月、6 個月、12 個月限期整治,具體由掛牌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整治期限屆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掛牌督辦。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屆滿前 10 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第十條
市、縣級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情況臺賬,并于每季度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分別按規定報送上一級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一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建立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臺賬,并及時匯總掌握全省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情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督辦單位收到掛牌督辦文件后,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整改指令、強制措施等執法文書;
(二)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隱患,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協調配合單位(部門)及具體責任人;
(五)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隱患的管控,完善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六)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組織對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進行復查驗收,并依法加強監督核查;
(八)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復產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被督辦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匯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并在督辦期限內書面向督辦單位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
在督辦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督辦單位在收到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組織力量對該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核,經確認完成整改的,解除掛牌督辦,核銷事故隱患。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由被督辦單位向督辦單位說明情況,申請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責任制考核和巡查范圍。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由省安委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發函提醒、通報批評、專項督導,并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時予以相應扣分。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隱患管控不力,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預案實操性不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辦理督辦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